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
一、婚姻无效的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关联法条】
《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 重婚的;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婚姻登记被撤销的财产、子女问题处理
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
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
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如无相反必要证据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五、受欺诈抚养的赔偿
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六、抚养问题处理
当事人未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在离婚案件中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释明;经释明当事人不提出相应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部分:夫妻财产制度
十三、因伤获得的保险金、残疾赔偿金性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保险金(本人为受益人)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应为一方个人财产。
十四、买断工龄款的性质与分割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买断工龄款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部分:房产分割
二十七、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二十八、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对外借款支付全款购买房屋,房屋登记于付款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部分:债权债务分割
三十八、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区分标准
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推定为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构成个人债务。
三十九、因侵权产生债务的性质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十、大额债务凭据的认定
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一方出具无证据表明另一方事先知晓的大额债务凭据,并据以要求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情结合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关系、转款记录、借款时家庭财务情况等对债务真实性及性质进行判断。
第七部分:其他涉财产问题
四十三、彩礼问题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八部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四十六、婚内人身损害赔偿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的,受害方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受害方取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姻法》四十六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四十七、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害赔偿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依《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主张赔偿损失。
第四部分:程序及其他问题
五十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代理问题
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原告一方为其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
五十三、缺席审理离婚案件的处理
离婚诉讼中,被告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应要求原告方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另一方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或其他能确定证明被告方下落不明的证据。
五十四、非法音像证据的排除
离婚诉讼中一方提交照片、音像资料等证据证明诉讼主张的,一般应予以采纳;但有证据表明上述证据系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取得的除外。
五十五、审判与执行衔接问题
离婚诉讼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如可能存在判决后需要执行部门通过过户或交付等方式实现判决确定的权利的,为便于减少诉累、提高权利保护效率,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一并提出过户或交付等实际履行内容。
来源: 北京审判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凡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