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需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参照上述第二条中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来源:关晓杰律师 长治律师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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