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般地区】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997元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7,762元
- 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33,045元
- 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4,325元
【浙江宁波地区】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144元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0,347元
- 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9,714元
赔偿项目与标准:
一、医疗费
- 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受害人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二、护理费
- 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 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 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三、交通费、营养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30元/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
- 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住宿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住宿费、交通费均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营养费按照30元/天计算,营养期参照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计算。
四、残疾辅助器具
- 残疾辅助器具价格一般按照国产普及型的配制标准确定,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 未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计算至其成年后20年;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按照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计算。
五、误工费
- 受害人主张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但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法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有关收入的直接证据,且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按照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处理。
-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 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七、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者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八、丧葬费
- 统计部门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九、精神抚慰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单独核算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在确定数额时一般应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不能与物质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案例分享
张娟因交通事故受伤,事故中被告叶星元负全部责任。张娟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5,562.80元。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部分费用过高,并提出了鉴定申请。最终,法院确认张娟的损失为31,610.41元,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金额。
此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数据以各地实际司法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