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对于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立法目的是解决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责任问题。该条规定的过错责任,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分析,能更全面地平衡双方的利益冲突。因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既有认真完成雇主所指示的工作的义务,同时也应负有照顾自己的义务。否则,一旦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不问提供劳务一方是否有过错,接受劳务一方都得承担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事发后,保险公司已向原告理赔了899,245.79元,且上诉人于2020年6月26日出具《证明》确认收到上述赔款,并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扣减。上诉人妥保珍出具该证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自己权利的放弃。而且,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投保意外伤害险,本身就是为减轻或分散雇佣活动中的用工风险。经雇员同意,雇主为雇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事故后,雇员基于保险合同所获得的理赔可以相应冲抵雇主本该承担的雇主责任。
因此,一审法庭认为保险公司理赔的899,245.79元应当在被上诉人的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是正确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探案说理
这起案件,受害者妥保珍可谓是幸运又不幸。
幸运的是,公司具有保险意识,为他们购买了团体意外险,理赔迅速,解决了住院费用这一大问题。
不幸的是,缺乏法律知识。
如果懂得法律,何必急于打官司?
首先进行工伤认定,然后进行伤残鉴定,接着申请工伤待遇赔偿,这不更合适吗?
又何必签署协议转让保险受益权?
但是,受害人还是比较朴实的。
因为不贪婪,心存感激。
每个案件背后,都不仅仅是事实与法律,更有人性的光辉。
您说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