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劳动合同(通用)
2.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1月25日
劳 动 合 同
(通 用)
注意事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此处省略合同具体内容,包括双方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条款)
劳 动 合 同
(劳务派遣)
注意事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依法取得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此处省略合同具体内容,包括双方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和福利、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条款)
来源:人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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