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原告陈某、李某与被告刘某、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刘某、张某应返还原告9.8万元,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同时,由于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无效,从合同即原告与被告章某、梁某之间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原告要求章某和梁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释法】
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贷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智力且精神状态均正常的成年人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的民间借贷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仍提供借款的,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在该案中,陈某和李某将信用卡套现而来的资金出借给刘某和张某,就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此双方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出借人只能向债务人收取本金,不可收取双方约定之利息。同时,因主合同(借贷合同)无效,从合同(担保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出借人不能全额收回本金的风险会随之增加。
因此,在该案中,借贷合同无效后,法院也否定了陈某和李某与章某和梁某之间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原告陈某、李某主张的利息也未得到法院支持。
甘仕恩 来源: 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