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考核体系出现前,这可能只是短暂的过渡。什么才是合理、科学的考核标准?检察官办案,究竟寻求谁的认可和赞扬?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被异化的“案-件比”
近年来,一些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似乎有些“用力过猛”。2021年初,一位从检察官转型为律师的李萍,在内蒙古办理一起职务侵占案时,建议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遭到了检察官的拒绝。
“案-件比”是检察系统考核的一个核心指标,被比喻为司法办案质效的GDP。简单来说,诉讼环节越多、案件的办理周期越长,案-件比就越高,意味着案件办理效率下降,案件质效越差。这一指标刚提出时,最高检表示当案-件比达到1:1,意味着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
然而,李萍发现,有些案件确实需要延期和退补。例如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罪名的案件往往涉案人数较多,案件复杂,取证难度偏大。但退补会显著拉高案-件比,导致检察官因案-件比而不敢退、不敢延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印波曾在7个省份的检察院调研,他发现有些地方是按人头计算案-件比,退补一起涉及多人犯罪的案件就会显著拉高案-件比,很多检察官都不敢退补。
悖论
检察系统的考核指标长期处于动态调整中,且总的趋势是精简。然而,即使考核指标减少,基层检察人员并未明显感受到工作压力的减轻,检察系统仍出现因考核指标引起的种种乱象,形成了悖论。
减指标不减压力的原因之一在于,一些最高检只做通报的指标,到了地方成了硬性要求。西南地区一基层院常务副检察长表示,通报值有时只是办案中的最低要求,甚至有的院会把拿到满分作为目标。
此外,不同条线的考核指标还会“互相打架”。例如,浙江某检察官所在部门需要考核综合履职适用率,所谓综合履职,是指从刑事案件中挖掘线索,延伸至公益诉讼或其他领域。若综合履职适用率高,就意味着审结的刑事案件少、综合履职的案件数多。这样的考核指标使得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权衡利弊,甚至需要调整案件的处理策略以满足考核指标。
“打架”
面对这些乱象,检察系统并非没有反思。最高检案管办主任申国军曾在《人民检察》杂志撰文,表达了对于考核指标可能带来的“数据冲动”和“躺平”现象的担忧。他主张将刑事检察的案-件比调整为中性指标,让司法办案更加延续其本质,而不是仅仅追求低指标数据。
在2024年10月,最高检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的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这一决策被解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部署要求。
然而,尽管取消了考核,检察官们仍需要面对现实工作中的种种压力和挑战。他们需要重新思考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如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不牺牲法律精神。
出路
印波建议,应保留一些切合刑事诉讼法的指标,确保刑诉法的实施不会停留在纸面上。劳东燕则认为,不进行竞争性排名可能有助于减少或消解竞争性机制本身的缺陷。申国军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提及,对业务的考评,在一定历史阶段确实是推动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但考核只是管理的一种机制、一种手段,是否采用这种机制、手段,其实是一个利弊权衡、时代选择的结果。
未来,检察系统的考核方向将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但无疑,它将继续影响着每一个检察官的办案决策,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南方周末记者 陈怡帆 南方周末实习生 顾靓楠 孙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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