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原则性条款,基本框架不变;另一部分是具体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涵盖轻微不罚1类1项和首违不罚22类36项。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林秀雁表示,《实施办法》在原有29个不予处罚事项基础上,新增了8项,并进行了更细致全面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不予处罚类型,覆盖类型更全面——涵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危险废物管理、工业固废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管理、机动车管理等23类37项,基本覆盖了生态环境领域的主要执法范围。
此外,我们对执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一样,同样需要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只有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履行整改义务,才能不予处罚。这不仅保证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能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为企业提供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
此外,《实施办法》实行“一案两书”制度,即企业需签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生态环境部门才会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通过采取责令整改、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监管措施,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潘飞舟表示,此次修订《实施办法》不仅促进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还实现了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将为企业提供更多容错空间,只要企业能及时纠正错误,就能“轻装上阵”,从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构建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厦门日报记者 王玉婷 许晓婷 通讯员 陈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