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赔偿损失作为一种补偿措施,旨在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其应用前提是存在因违约行为导致的财产或其他形式的损失后果。因此,无法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或计算方式。
案件详情
泰驰公司与林雷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若乙方(员工)无法定理由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法确定给甲方(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时,双方同意按照乙方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收入计算赔偿数额。乙方工作不满12个月的,则根据实际工作的月份折算赔偿金额。之后,林雷未提前通知公司离职。泰驰公司依据合同中的约定,主张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金额。但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泰驰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泰驰公司未能证明因林雷擅自离职而产生实际损失。双方书面约定的赔偿金额仅适用于无法确定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且根据一般常理,赔偿应以有损失产生为前提。因此,法院认为泰驰公司要求林雷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故未予支持。
公司上诉
泰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无法定理由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林雷无法定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法确定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双方同意按照其前12个月平均收入计算赔偿金额。该约定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认同。同时,林雷擅自离职,未给公司提供任何提示和协商,造成了一定影响和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二审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关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用人单位一个月平均工资损失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该法并未规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其必须承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责任,只有在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赔偿。至于双方是否可以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或计算方式,鉴于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只有在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案中,泰驰公司与林雷的事先约定不符合赔偿损失的属性,实质属于事先约定违约金。此外,劳动合同法对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作出了限制,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时,才能约定违约金。本案中不存在适用违约金的前提,因此,泰驰公司与林雷的约定无效。由于泰驰公司未能证明因林雷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其主张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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