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德州市粮食生产促进条例
(2024年10月30日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耕地保护与农田建设 第三章 良种选育、推广与监管 第四章 农业机械与农业技术推广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巩固和推广“吨半粮”创建成效,促进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增加粮食供给,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粮食生产及其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粮食生产促进工作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扎实推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推动良田良制并举、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粮食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大粮食生产投入保障力度,完善和落实粮食生产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推动粮食生产能力稳步提升。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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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省略中间章节,仅提供部分条款作为示例)
第四章 农业机械与农业技术推广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农业机械作业基础条件,鼓励、支持粮食生产者、农机户等购置和更新大型复式、高效低损、绿色智能农业机械,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统筹布局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完善农业机械岗位培训制度。
……
(此处省略中间条款,仅提供部分示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毁坏粮食作物青苗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州人大信息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