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所列的赌博类犯罪包括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两个罪名。对于经营电子棋牌游戏的经营者而言,不仅要避免自己的经营行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还需防范他人利用所经营的游戏进行赌博活动而遭受牵连。关于开设赌场的认定,关键点在于赌场性质的界定,而非在于其开设的地点是实体还是虚拟网络。例如,网络游戏是否为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以及参与人是否实施赌博行为。
正规的网络游戏,如有随机性的游戏规则,只要经相关部门许可,其自身便是合法的。经营网络游戏的公司相关人员若被认定为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通常是由于游戏产品具有赌博性质,进而使相关的游戏网站被认定为涉赌网站。司法机关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是否为涉赌网站:第一,该网站的非法营利性,即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的网站组织赌博活动,不仅提供平台也设置道具,网站通过抽头、抽水等方式从赌博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第二,该网站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具、筹码交易、兑换现金等便利条件,尤其是为游戏中的输赢结果提供现实流动的财产性利益兑换,比如提供虚拟货币或游戏工具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双向兑换服务。
避免触及赌博红线的核心在于确保用户参与网络游戏是单向支出的“消费行为”,除平台/赛事举办方按照游戏结果自愿奖励的奖金/奖品之外,用户不得从参与游戏或比赛的获胜行为中获得由其他用户输出的经济收益,不得基于其赢得的“虚拟货币”以兑换、交易等方式获得任何直接经济收益。
《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网络赌博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了属于“聚众赌博”的情形,如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等。
《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赌博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了“开设赌场”的情形,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
基于前述基本原则和框架,《禁止利用网游赌博通知》进一步规定,各网络游戏研发、出版运营机构不得研发、出版运营各类赌博游戏或变相赌博游戏,各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为各类网络赌博游戏以及其他赌博活动提供平台、工具或服务。
《棋牌类网游专项核查工作通知》和《第十九批违规查处工作通知》所列示的执法标准,禁止的赌博或变相赌博游戏包括含“赌场”“赌博”“老虎机”字样游戏、梭哈类、赌大小、扎金花类、六合彩类、有宣扬赌博的内容或出现经公安机关认定的赌具形式的游戏等。
《网络赌博刑事案件解释》第9条规定了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这为以娱乐休闲为目的的电子棋牌游戏保留了运营空间。
1. 取得经营网络棋牌游戏相关运营资质和证照,例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2. 玩家实名认证。
3. “禁止赌博”提示。游戏平台应在用户协议、隐私条款、公告、游戏界面(包括不限于:对战界面、战绩公示界面、好友聊天界面等)提示玩家禁止赌博。
4. 敏感词屏蔽。游戏中的发言功能应设置敏感词的屏蔽机制,当出现与赌博行为、游戏币兑换行为等相关的高频词汇时,游戏平台会自动将其屏蔽,以起到阻断、预防涉赌行为发生的作用。
5. 举报、投诉渠道。游戏中要设置明确、醒目的举报、投诉通道。对于举报、投诉事项的反馈时间作出具体要求,对于举报、投诉的具体事项要进行详实登记,针对涉赌事项的举报、投诉要有专门的处理机制和人员。
6. 账号封禁与客服沟通。游戏平台在发现玩家涉赌行为时,应及时对其账号进行封号处置,并制定规范的对外话术,对玩家/代理明显的涉赌问题要及时禁止,并提醒玩家平台对赌博行为的惩罚措施。
7. 规范代理行为。游戏的代理从实名注册到与平台签订协议,再到代理招募流程上以及代理行为规范上的合规辅导和监测都必须落实到位。
8. 禁止利用“抽头、抽水”等方式营利,不得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
9. 虚拟货币的购买、兑换、交易和赎回。网络游戏运营一般采用“法定货币-虚拟货币/虚拟道具(包括虚拟货币/道具内部转换)”的单向转换模式,因此产生的虚拟货币兑换、交易和退还赎回问题需在如下几个方面注意赌博风险合规:
(1) 虚拟货币之购买方式。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2) 虚拟货币之单向兑换。根据相关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或积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该虚拟货币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兑换现金或者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3) 虚拟货币之交易限制。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或为用户之间交易、兑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或积分提供便利。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
(4) 虚拟货币之退还赎回限制。除非终止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提供虚拟货币退还服务。平台负责人、高管或员工不与“银商”合作,不参与或默许银商收售、回购平台的虚拟货币或虚拟游戏道具。
10.“抽取”玩法的合规注意事项。就网络棋牌游戏和可能含有“抽取”玩法(如转盘、每日登录奖励等形式)的其他网络游戏,注意事项如下:
(1) 不得通过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2) 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应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
(3) 游戏运营企业不得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
11.通过发行“房卡”等虚拟货币或虚拟道具的模式运营棋牌类网络游戏的,对代理商、经销商、推广员等采取释明验证方式确认人员信息。不允许使用上述人员账户参与游戏,不允许用于为其他用户“开房”而自身不参与游戏的行为。不与使用“房卡”模式的俱乐部、战队、公会等勾连组织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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