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讲述了丈夫意外死亡后,昔日婆媳因遗嘱问题发生争执,最终对簿公堂的故事。
郭老爷子与发妻育有一子郭某。发妻去世后,郭老爷子与云某自198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郭某夫妇婚后有两个孩子。郭老爷子与云某共同管理着祖房和另一处位于沁水的房屋。然而,在郭某意外去世后,昔日婆媳因遗嘱问题产生了纠纷。
2016年,郭老爷子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将祖房东屋及门外厨房、西屋及西北厨房以及沁水的新房进行了分配。两年后,即2018年,郭老爷子又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其中涉及祖房的所有权分配。
儿媳杨某与婆婆云某因祖房拆迁发生纠纷,杨某携两子起诉云某,要求确认2018年的代书遗嘱无效,要求祖房东、西屋由其继承,沁水新房进行法定继承。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的自书遗嘱符合相关要件,而2018年的代书遗嘱因见证人之一为继承人云某,因此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祖房的东、西屋、门外厨房及西北厨房归杨某及其两子所有,沁水新房归云某所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探寻郭老爷子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妥善解决财产分配问题。
本案中,法院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结合房屋长期的管理使用状况,认为不宜将两处房屋割裂开来进行分别理解处理,进行整体考量更符合郭老爷子处分其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不仅保护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以及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还通过“小案件”深入讲述了财产传承秩序的“大道理”,破解了困扰在私有财产继承中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回应了人民群众期盼,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