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是相较原《继承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更高效力。现在,各种形式的遗嘱效力相同,没有高低之分。有些人会问:立遗嘱是否必须公证?我自己写的一份遗嘱要不要去做公证?每一种形式都有其特点和适用情形。公证遗嘱给人最大的感受是:可靠、踏实——公证处的公信力强,专业度高。但在《民法典》实施后,各种形式的遗嘱不再有公证优先的特权,而是遵循“时间优先”原则,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关于效力优先原则的重要变化】
原《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民法典》中删除了此条,删除了公证优先的原则。举例来说,如果遗嘱人先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来又订立了多份自书遗嘱,但一直没有撤销公证遗嘱。在《继承法》时代,继承将按照2000年订立的公证遗嘱执行,而不是最后一份自书遗嘱。但在《民法典》中,各种形式的遗嘱效力相同,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如何撤回遗嘱?】
撤回遗嘱,需要做哪些动作?需要区分三种情况:
- 利用“时间优先”原则,不需要做任何专门的“撤回”动作。如果关于财产分配意愿发生了变化,直接重新订立一份遗嘱,就会自动将之前的遗嘱“顶替”掉,相当于直接撤回了之前的遗嘱。
- 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做出了与遗嘱意思相反的行为。例如,老人立了一份遗嘱,把房子全留给女儿,但随后把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这种行为属于遗嘱人的相反行为,视为“撤回”。
- 主动做了专门的遗嘱撤回动作。例如,老人订立了一份遗嘱,把房子全留给儿子,但晚年生活儿女共同出力照顾,老人想把财产给儿女平分。老人可以直接把遗嘱销毁,相当于“撤回”了。这个动作,可以理解为这份遗嘱没了,未来将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时间优先”原则,有前提条件么?】
“时间优先”原则的前提是:多份遗嘱之间不得有内容冲突。如果多份遗嘱的内容无冲突,则均可生效。例如,老人先订立了一份遗嘱,说明把房子全留给老大,随后又订立了另一份遗嘱:把存款全留给老二。这两份遗嘱内容无冲突,因此均可生效。结论是:房子归老大,存款归老二。
【结语】
简单归纳,可以把这一条规定总结为三点:
- 遗嘱在生效(即遗嘱人过世)之前,遗嘱人可以任意变更或撤回。方式主要包括四种:重新订立一份新的遗嘱自动把前面的顶替掉;销毁遗嘱而让遗嘱不存在;对财产进行提前处置;订立一份与前遗嘱无内容冲突的新遗嘱。
- 遗嘱不因形式而有效力优先级之分。公证与否,并不决定遗嘱有无效力、能否生效。
- 多份遗嘱,生效的大原则是“时间优先”,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但是,若多份遗嘱之间没有内容冲突,均可生效。
以上,是《民法典》关于遗嘱和继承的几点重要规定和解读。99%以上的家庭都会面临继承问题,请关注“一纸家书”头条号,持续为您讲述身边的遗嘱、继承故事,为您系统讲解遗嘱、继承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