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
(一)管辖原则
- 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
- 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 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争议的,原则上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 若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则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时,仲裁管辖不变。
(二)受理时发现不属于仲裁委管辖
收到仲裁申请后,如发现不属于仲裁委管辖,应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受理后发现不属于仲裁委管辖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争议,由共同上一级仲裁委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四)对方认为不属于仲裁委管辖
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决定驳回。
二、申请和受理
(一)仲裁委受理案件的条件
- 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处理
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受理后发现不应当受理
如因管辖问题不应受理,应按前述管辖处理或撤销案件,并通知当事人。
(五)受理后的程序
- 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 仲裁委员会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六)一事不再理
若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仲裁委员会已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 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七)撤回申请
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自行撤回仲裁申请。如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受理。
(八)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如决定受理,可与原申请合并处理;如不应受理,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
(九)增加、变更请求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如仲裁庭认为应当受理,应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如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应另行申请仲裁。
三、开庭和裁决
(一)通知
- 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当事人。
- 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五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地点。
(二)未到或退庭
- 申请人收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 被申请人收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三)开庭程序
-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 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询问回避申请。
- 仲裁员应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四)裁决时间
- 仲裁应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 逾期未作出裁决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中止审理
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批准,可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情形消除后,应恢复审理。
(六)裁决书
-
一裁终局:
-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 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同样适用终局裁决。
- 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
非一裁终局:
-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履行裁决,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争议的仲裁过程虽然复杂,但通过以上流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其每一步骤和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明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