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润色后:
11月27日上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孔祥喜犯受贿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定,孔祥喜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474.7193万元人民币(其中4564.0575万元系未遂),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50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被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孔祥喜在1996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其担任淮南矿务局谢一矿矿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以及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业务承揽、煤炭供应、融资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法院审理后认为,孔祥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对未遂部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鉴于孔祥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孔祥喜当庭表示不上诉。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图片说明: 图片为一份关于孔祥喜受贿案的判决书复印件,上面印有法院名称、案件编号、被告人姓名及判决结果等相关信息。背景为法庭的审判台,体现了法律的庄严和公正。图片下方可附上相关时间、地点和审判过程的简要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