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证据指引
来源:刑事办案实务等
转自: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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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三十五)寻衅滋事罪
刑法条文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 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 寻衅滋事次数、时间、地点、实施过程。
- 寻衅滋事的手段(①随意殴打他人;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及后果(①人身损害;②财产损失)。
- 作案的工具、数量、来源及去向。
-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种类、数量、去向。
- 犯罪的危害后果。
-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以及其他目)。
- 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 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证据要点二:被害人陈述
- 被害人基本情况。
- 对被侵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 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工具和过程;
- 被哄抢财物、损坏的物品种类、数量、价值;
- 人身损害的后果;
- 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证据要点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
- 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工具和过程;
- 财物毁损、人身损害情况;
- 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情况。
证据要点四:物证、书证
- 物证。包括:
- 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等)及照片;
- 被哄抢、毁损的财物及照片;
- 案发现场现场遗留物及照片。
- 书证。包括:
- 被哄抢、毁损财物价值的票据、证明等;
- 造成人身损害的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
证据要点五:鉴定意见
包括:
- 被哄抢、毁损财物价格鉴定;
- 人身损害法医鉴定;
- 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
证据要点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 现场勘查笔录(寻新滋事现场等)。包括:
- 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 现场遗留物、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 辨认笔录。包括:
- 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 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证据要点七:视听资料
- 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 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 犯罪嫌疑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 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 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 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 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 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证据要点八:其它证据材料
- 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 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