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发布会议纪要,对醉驾案件的处理给出了具体规定。会议纪要强调,处理醉驾案件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酒精含量、驾驶资格、车辆种类、道路类型、实际损害后果等因素。同时,还需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过往酒后或醉驾被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交通违法情况。
上海市:上海地区发布了关于醉驾审判观点的汇编,明确了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认定倾向。倾向于认为,对于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应依照《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予作为犯罪处理。
江苏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对醉驾案件的量刑与起诉标准。纪要强调,在量刑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车辆类型、道路类型以及实际损害后果等因素。同时,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驾或醉驾被处罚的情况也是量刑的重要参考。
湖南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标准明确,对于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同时,标准还列出了不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多种情形。
湖北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详细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和缓刑适用条件。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也进行了详细列举。
天津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和缓刑适用也进行了规定。意见强调,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需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
四川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中,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细则明确了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情形,并对其他相关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
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与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实施意见,对办理醉驾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规定。意见明确,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醉驾案件,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